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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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非法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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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5 16:01:2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京口法院特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禁毒的良好氛围。

 

案情简介2021年,被告人马某在某医院天桥处认识收药人员,后马某向收药人员以及其他贩毒人员非法购买盐酸吗啡缓释片等麻精药品。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群向买家宣传吸食毒品的效果,采用快递运送的方式,将18粒盐酸吗啡缓释片麻精药品贩卖给网上吸毒人员,获利300元。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盐酸吗啡缓释片26粒。经鉴定,马某贩卖的药品中含吗啡等成分。

 

法院审理京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向他人出售麻醉药品盐酸吗啡缓释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麻精药品在我国属于特殊管制药品,如果滥用或长期服用会使人成瘾,严重危害个人身体健康,产生多种不良反应,更有甚者会直接导致死亡。根据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精神,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呈现出信息网络的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等特点,虽涉案金额不大,但考虑毒品具有极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本院对涉案人员判处实刑。同时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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