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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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骑这种电动车的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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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8 14:54: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某路行驶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龚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龚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龚某某于事故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部门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时速接近50km/h,未及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京口法院提起公诉,龚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因被告人王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及过错,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电动自行车市场呈现产销两旺的现象,与此同时因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不规范等导致的事故数量也直线上升。

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要严格依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特别是夜间车流量较少,电动车驾驶人自以为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实际上因为夜间视野不好,又无道路拥堵等因素限制车速,更容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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