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财产调查的内容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刑权利;
(五)其他财产。
二、执行财产调查的途径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三部分: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三)法院调查。
三、执行财产调查的流程
根据不同主体,财产调查流程分为三个方面: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
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法院更快更精准的查人找物。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自己掌握的线索,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查找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经营地线索的,应尽量详细,包括门牌号、室号等;提供财产类线索,如系动产,应明确动产性质并提供该动产目前所在的场所或保管机构,如系不动产,应提供明确的地址信息等;提供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应提供明确的次债务人和到期债务信息,并申请向该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二)被执行人申报。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应在限期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限期的具体期限,是指收到报告财产令的7日内;2.报告财产的时间点,是收到报告财产令的当前财产状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3.财产报告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支付宝、财付通(微信)、保险、社保、公积金、房产、车辆、名下公司等;4.在执行过程中任意财产发生变动,须在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报告。
(三)法院调查。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法官会根据查询结果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下落不明、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会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