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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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1年3月9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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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1-03-09 11:35:0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1102民初359号

赵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511-85319350   

联系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许法官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焦山路200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1102民初361号

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511-85319350   

联系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许法官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焦山路200号

 

 


 
责任编辑:曹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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