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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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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浏  发布时间:2021-03-02 15:02:36 打印 字号: | |

京江晚报讯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京口法院一则案例——《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有2起长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时任京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华军担任这起案件的审判长。他介绍了这起典型案例的由来。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货船。赵来喜雇佣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2017年4月,京口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京口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等6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加龙罚金1.8万元、徐培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京口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时任环资庭庭长的邹永超告诉记者,以前抓获违法采砂船,多是罚款、批评教育,最多是拆除采砂工具。本案是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快办、严惩,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来源:2021年2月27日:扬子晚报、镇江日报、京江晚报

 
责任编辑:曹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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