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102民初184号
冯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凤舞与被告冯玉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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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许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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