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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京口法院对多起虚假陈述行为开出“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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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8 15:17:54 打印 字号: | |

面对被起诉,有人觉得不光彩,有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日,京口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情回顾:

小张被他的堂叔老张给告了,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竟在法庭上公然"说谎",结果不仅输了官司,还要面临罚款。

小张和老张是堂叔侄关系,老张是原告,小张是被告。在跟被告交往过程当中,陆陆续续通过支付宝,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有五万多元钱。之后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老张起诉侄子时,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宝和微信上五万余元的转账记录,然而,小张却抗辩称,收款方不是他。 甚至他还主动到移动公司、到联通公司,去跟客服做录音谈话,查支付宝和微信绑定的那个电话号码。查询的结果居然显示,两个号码都不在他的名下。

法庭上,承办法官姚勇经过现场比对,发现小张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和老张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确实存在着偏差。小张坚持否认自己就是收款方,老张提供的证据与他无关,那么老张会不会告错了人呢?庭后,带着疑问,京口法院启动调查程序,向微信和支付宝公司发出查询函,要求查询小张名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的注册变更情况。

很快,法院收到了这两家公司的回函,回函显示,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绑定的身份证号码,都是被告的。同时,被告也确实收到了原告的转账。关于支付宝账号,被告曾经变更过几次绑定的电话号码,在开庭之前一天,被告注销了原来的支付宝账号,并重新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给法庭制造一个虚假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原则,姚勇法官认为,小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京口法院随后对小张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3万元。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小张,很快意识到错误,并迅速与老张达成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 

无独有偶,京口法院潘晓燕法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方当庭否认已经确认过的事实,经审判长多次提醒、批评后拒不改正,仍进行虚假陈述。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扰乱诉讼秩序。虽然当事人签署并当庭宣读了《诚信诉讼保证书》,但是完全没有认识到法庭的威严性。审判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当庭对该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庭威严。

邹永超法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恶意隐瞒被告还款的事实,并且通过篡改数字编造借条内容,提供虚假证据;对于借款的事实经过和款项往来也作出虚假陈述,给查清案件事实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有序性。鉴于该当事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对查清案件事实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审判长对该当事人作出了罚款9万元的处罚,同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当事人最后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写下)悔过书,并及时缴纳罚款。在之后的庭审中均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为审判长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文明。法官提醒,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公正的诉讼程序和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赵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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