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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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可任性!原告逾期提供证据被法院罚款
规范诉讼秩序 遵守举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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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2 11:3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京口法院对一起案件当事人故意延期举证采取制裁措施,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要求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近期,我院行政庭姚勇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遇到了当事人逾期不举证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其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交向被告支付款项等重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及开庭时也一直没有提交。在第一次开庭中,姚法官明确告知王某,这个证据对案件定性非常重要,而且逾期举证会有不利后果,并延长了举证期限。但尽管如此,王某仍没有在延长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而是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才当庭提交。

审判长姚勇认为,王某对自己逾期举证的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属于因主观故意逾期不能向法院举证,导致案件两次开庭未能正常进行,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诉讼延迟。姚法官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王某认识到未按规定时间内举证的不利后果,及时缴纳罚款。这也是我院第一起由于当事人逾期举证予以处罚的案件,对于规范诉讼秩序、减少开庭次数、缩短诉讼周期、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起到主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姚勇法官表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但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此类逾期举证的情况仍有发生。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希望以此案为诫,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定的诉讼制度,依法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赵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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